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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滤液处理台账造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5个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6-06 06:11:10 |   作者: 静电除尘器

  环卫科技网从“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最高法5日发布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开典型案例15个,环卫科技网发现其中3个案例与环卫行业相关,包括太原某环卫公司清运处置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案、盐城某垃圾焚烧项目大气污染案和梧州市某环保公司渗滤液处理台账造假案。

  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清运、焚烧处置太原市六城区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

  因污水处理能力不够,该公司CEO王某康与副总经理经预谋决定将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倾倒,该公司环保部及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将污水排放至新沟村、港道村土地中。

  经监测、鉴定,倾倒的污水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污水倾倒致倾倒地点及周边土壤氯离子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损害。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营业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土壤中,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自然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判决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康等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康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因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倾倒生产作业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持续不断的增加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弃物产生的污水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人民法院综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客观上未经批准擅自排污行为方式和主观上明知的态度,依照法律来追究其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助于警示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污染物处置工作,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系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2016年1月1日起应执行更为严格的新排放标准,由于未及时开展焚烧炉技术改造工作,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一直不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环保监管行政机关鉴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多次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实施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因违反强制性排放标准未完成技术改造升级造成环境损害,故对其请求以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抵扣应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令该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鉴定费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长江流域发电企业超标排污引发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流域产业体系升级责任重大,绿色发展的潜在能力和势能巨大,推进生产技术更新升级、产业体系优化调整,是沿江流域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以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为前提,应对标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升级生产技术、改进经营方式。超标排污企业本身就具有改进技术避免污染的义务,案涉企业由于未及时开展技改工作,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后果,应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本案明确以技改费用抵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以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情况下,自觉采取一定的措施节能减排、降低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正确把握技改抵扣适用条件及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借鉴意义。

  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带领企业紧跟时代要求、推进技术更新换代,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是人民法院贯彻长江保护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

  梧州市某局查实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渗滤液处理线的运行记录日志未如实记录清理、维修、停运设备的时间,存在台账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梧州市某局对水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职权,对弄虚作假行为具有处罚职责。

  原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梧州市某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排污单位未如实填写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台账日志、存在台账弄虚作假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充分的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以及行政诉讼对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监督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防治水环境污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对水污染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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